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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31日 星期日

政府採購:找不到國內保險公司怎麼辦?能不能投保國外保險?

 【YouTube直播逐字稿】

大家好,歡迎來到YouTube直播,我是BDPro便當教授,今天我們要來聊一個非常實務、但也很燒腦的議題:「政府採購中的保險問題,當廠商找不到國內保險公司承保,能不能改投國外保險公司?」

是不是很多人都沒想過這個問題?但它真的可能發生喔,像是高風險的工程案、例如核電廠建設,有可能國內保險公司一聽就說:「抱歉,太危險,我們不承保!」那該怎麼辦呢?


🧱 模擬情境

來,我們先模擬一個真實情境給大家:

有一家廠商承包了核電廠的興建工程。依據契約規定,他要去保工程險。但是——他跑遍了台灣的保險公司,全部都說不願意承保。理由也很合理啦,風險太高。

廠商為了證明自己真的有努力,還拿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書函,證明國內確實找不到人願意承保。

這時候,這家廠商說:「我找到了國外保險公司願意保喔!」問題來了:業主,也就是機關,到底能不能接受這樣的國外保單?


📜 相關規定怎麼說?

好,我們來看一下契約範本怎麼寫的,這是最直接會影響到實務操作的部分:


📌 契約第13條第2款第2目:

「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重點是這句:「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那我們想問:**國外保險公司有經過我們金管會核准嗎?**沒有。所以理論上不符合規定。


📌 再看 第13條第8款:

「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可依第1條第7款辦理。」

就是說,只要不是因為你出價太低、刁難保險公司,而是真的找不到人願意保,是可以討論契約變更的。


🧐 但國外保險真的可行嗎?來看看風險!

❌ 金管會不認帳

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在台灣設立或登記,那理論上就是「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保單也可能無效或不受保護。

❌ 契約約定只能國內保險公司承保

很多契約都寫得很死,明確說只能國內合格保險人承保,那你即便找來世界級大保險公司,也不一定合法有效。

❌ 理賠困難重重

要是發生事故,保險糾紛可能會被拉到國外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複雜、費用高昂,對我們公部門真的不利。


💡 怎麼解?建議方向有兩條路:


✅ 建議一:契約變更,讓保險條件更合理

就像工程會在「工程企字第09900290810號」解釋函中提到的,有些工程找不到保險公司,根本是因為機關自己把條件寫得太苛。

所以我們可以:

放寬保險條件,例如調整自負額、附加條款

提升國內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意願


✅ 建議二:契約變更,接受國外保險

如果真的國內找不到保險公司,又能證明是「非因保費因素」,那可以走契約第1條第7款的機制,變更契約條文,開放接受國外保險。

變更契約,其內容有兩種呈現方式:

一 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一),新增■其他外國廠商承攬之保險單。

二 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一),新增■其他外國廠商承攬之保險單。第13條第2款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修正為「廠廠商投保之保險單,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亦即將「保險單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改成「保險單須經機關同意」即可。


🔚 結語

好,今天幫大家整理的這個議題,看似冷門,但在大型工程、災後重建案中其實相當常見。

📌重點是:不是不能保國外保險,但要合法、可執行、保障政府權益。

希望今天這一集,對各位在機關或業界的朋友有幫助。如果你喜歡這樣的實務解析,記得按讚、訂閱、開啟小鈴鐺,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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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廠商找無國內無保險業者投保,可否投保於國外保險公司?


一 模擬情境:有廠商承包核電廠興建,該廠商欲為此興建案辦理投保,洽詢國內保險公司皆未獲得報價,並提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證明。亦即國內保險公司已風險過高而拒絕承保。若廠商已獲國外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提供報價相關資料,業主可否同意廠商投保於國外保險公司?


二 相關規定:

(一)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13條第2款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同條第8款:「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1條第7款辦理。」

第1條第7款:「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二) 工程企字第09900290810號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多於契約約定由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近期有廠商反映,98年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建工程,有部分保險公司對於履約風險較大之工程(例如邊坡整治及河川治理工程),表示因承保能量飽和或風險過大而無意願承保,造成其承攬之工程,無法依約辦理工程保險,陳情該部分契約無法執行,產生履約爭議。

為此,本會於9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廠商辦理工程保險問題座談會」,經與會出席代表說明,個案無法投保工程保險者,多係機關要求之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所致(如保險費或自負額過低),而非現行保險公司無意願或無能量承作工程保險。

為避免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採購,有因個案保險條件過苛或不合理,致得標廠商無法覓得保險公司承保之情形發生,衍生履約爭議,爰請機關自行投保,或於訂定保險條款及編列保險費時,注意下列事項妥適訂定:

1.依個案情形妥適擇定投保險種:例如營造綜合保險(土木、建築、結構等營造工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等。

2.妥適訂定保險條件:依個案工程分類,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下稱協進會)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其使用說明,訂定自負額及建議附加條款。其內容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項下查詢(例如98年10月23日(98)工協字第124號函),並注意有無更新;另附加條款之內容,可至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http://www.eia.org.tw/)/工程保險項下查詢。

3.評估保險費用:就投保險種及個案保險條件,參考協進會前揭資料,評估保險費用,並可視需要先請相關保險公會或協進會提供意見。

4.各機關辦理工程保險,如就保險之費率或條款等專業問題有疑義,可向協進會或相關保險公會洽詢協助;如對政府採購法有疑義,可洽本會諮詢或函釋疑。


三 分析

若國內保險公司不願承保,只有國外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對業主的風險有:

(一)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能不承認未經核准設立或登記的國外保險公司在台直接承保。

(二)若合約規範必須由「我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承保,國外保險公司的保單可能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保險理賠糾紛可能需依照國外法律或送交國外法院/仲裁,本署在程序與費用上不利。雖然國外保險公司可能規模龐大,但在台灣沒有分支機構或存放準備金,理賠時執行力與保障程度存疑。理賠流程需跨國作業,文件審查、查勘、支付時間都會延長,工程進度可能因此受阻。理賠金額若須以外幣支付,可能受匯率波動或外匯管制影響。


四 建議代結論

(一)建議依工程企字第09900290810號之意旨,業主與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妥適訂定保險條件,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承保意願。

(二)另一作法,也是契約變更,變更內容係允許其他外國廠商承攬之保險單。

變更契約,其內容有兩種呈現方式:

1 .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一),新增■其他外國廠商承攬之保險單。

2. 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一),新增■其他外國廠商承攬之保險單。第13條第2款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修正為「廠廠商投保之保險單,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亦即將「保險單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改成「保險單須經機關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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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