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善之期間,是否計入逾期違約金?
先說結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應計算逾期違約金。
當機關發現廠商履約有瑕疵,要求限期改善時,這表示機關認可了廠商的履約行為,並給予其補正的機會。
在限期改善期間,廠商的履約行為尚未完全符合契約要求,但機關也尚未將其視為「逾期」或「違約」,因此不應直接納入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也就是說,機關要求廠商限期改善的同時,除了提出改善的期間外,也要跟廠商約定逾期未改正者,應繳納逾期違約金。至於限期改善之期間,是否計入逾期違約金?依照前開規定的文義,是不用計入逾期違約金。
再進一步分析:
一 若廠商在限期改善之期間內改正者,是不用繳納違約金。
二 若廠商在限期改善之期間內仍未改正者,自該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入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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