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判決:辦公室當眾說「不要臉」,無罪。
在辦公室內當著眾人的面前直接對同事說「不要臉」,高等法院逆轉地方法院判決,做出無罪判決。
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學校會議剛結束,多位教職員仍在場。兩位教師因行政事務起了爭執,其中一位竟然對另一位當眾說出「不要臉」三個字。一審判決有罪但二審逆轉,二審法院的無罪判決理由如下:
一 「不要臉」只說了一次,法院認為這只是「短暫的言語攻擊」,並非持續反覆的謾罵。
二 脈絡及情境。因為是在討論公務時發生的衝突,不是蓄意攻擊。
三 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一)必須是故意、蓄意針對他人名譽的恣意攻擊
(二)已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三)必須權衡考量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
(四)衝突過程中的偶然失言不算公然侮辱
未來觀察:
一 由於「一時情緒失控」、短暫、一次性的失言,可能不是公然侮辱罪的處罰對象,所以將會是被告的防禦方法。
二 職場上「一時情緒失控」的失言,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除非是持續、惡意的言語攻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