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可否設立基金?行政機關設立基金的要件
前言。由於財政紀律,行政機關的規費收入、政府採購廠商繳納的違約金、公立大學學生繳納的學繳費等,均需繳入國庫統籌統支,而非進入機關口袋,因此有機關想設立基金,供機關專款專用以推展業務。
行政機關設立基金的要件,有以下法規依據:
一 財政紀律法第8條規定,新設基金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講白話就是機關想設立基金的前提,係機關必須有自有財源,例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來源係對於國外進口或國內製造的菸,課徵的健康福利捐。所以機關必須說明有哪些自有財源,以符本條要件。
二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6條規定,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陳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講白話就是未來擬新設基金辦理相關業務,應依本條規定,陳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結論。機關不能只想著為供機關專款專用而設立基金。沒有自有財源,奢望國庫去支持基金設立,是違反財政紀律。機關若要設立基金,首先要找出自有財源,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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