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外籍未成年運動員來臺工作權益研商會議
開會時間:113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開會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2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立法院委員會紀錄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陳委員培瑜發言:關於照顧兒少未成年運動員跨國遷徙的權益,請體育署在一個月內召開相關會議,不管後續學生聯賽的球隊或私校他們的需求是什麼,他們對於未成年跨國運動員的想像又是什麼,體育署畢竟隸屬教育部,是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兒少的就學、居住、勞動權益,絕對不能忽視,當然你們有勞動部協助你們,所以我們要求一個月內體育署要召開相關會議,針對未成年運動員的勞動政策進行盤點,而且這個會議當中,必須有兒少專家、人權專家,還有勞動專家,不能再只有體育署或教育部內部人員自行討論,或者是只邀請那些有這個需求的私校,我覺得這對於未成年兒少跨國運動員非常不公平,所以這個部分拜託你們再積極一點。教育部體育署依此召開外籍未成年運動員來臺工作權益研商會議。
爭點在於是否開放15歲以上未滿18歲外國人運動員,以工作許可名義,申請來台就讀並參與高中聯賽。
目前各體育協會、職棒、職籃均要求須滿18歲才能參賽。
高中體總不同意拿工作簽證來台者;要求政府查核拿工作簽證來台者。
T1聯盟說沒有培訓未成年外國人,是培訓本土運動員為主。
某高中發言,爭點在於可否以工作簽證打球。外國未成年運動員打HBL的,其中有人可能是經由經紀公司簽約。所以有個弔詭現象,跟球團簽約,不可打球;跟經紀公司簽約的,卻可以打球。
有問題的是學校。就學進來可以;跟球團、跟經紀公司簽約的,會進一步規範,有討論空間。學生聯賽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競賽。
郭委員發言。引用兒童權利公約、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關於童工年齡限制,另建議不要一刀切以年齡限制,而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侯委員發言。引用國外法規說明年齡限制,另引用日本案例即外國人來日本讀書實則被安排去工廠非法打工。
左委員發言。引用兒童權利公約,陳述本國未成年運動員情形,接著建議管制方法。
林斯健委員發言。分享最近外國未成年運動員被人口販運的案例,有非洲人小時候被拐賣到英國,後來得到長跑奧運金牌。英國政府知道這起拐賣事實後,說不會對這位非洲人採取任何行動,不會取消他的公民身分;英國政府對於人口販運展開調查。從這個案例顯示國際間有人口販運的情形。對於是否採取年齡限制,我認為可以更細緻的規定,尤其是外國未成年人來台、經由經紀契約從事運動的更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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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的準備及蒐集資料
防止兒少運動員受虐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體育法
三、探討研析
(一)2021年8月,監察院電子報第11期在國際人權趨勢專欄,擷取國際非政府組織(NGO)「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的亞洲鄰國觀察,介紹較少被談到的兒童運動員人權問題。「人權觀察」曾在2020年3月至6月間,暗訪東京奧運、身障奧會內部,共計800多名兒童運動員,其中有50多人接受面談,其餘孩子則因恐懼,只敢回答線上問卷。調查報告中,大多數兒童運動員都直言,對體育感到恐懼、痛苦和不安,這樣的情緒主要來自於訓練過程經常遭到教練毆打、辱罵等暴力行為,甚至有兒童被性侵、性虐待 。
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近年國內高中籃球聯賽外籍球員爭議及未成年兒少跨國勞動問題進行討論,呼籲政府機關建立查察機制,以避免學生籃球聯賽成為跨國仲介的温床。
立委提議加強防範措施
陳培瑜及莊瑞雄兩位民進黨立委與台灣足球發展協會理事長石明謹等人,強調今年已出現以運動員工作許可為名,申請未成年球員來台就讀並參與高中聯賽的情況。他們呼籲教育部應設置檢核機制,並建立查察機制,以避免學生籃球聯賽成為跨國仲介的溫床。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莊瑞雄今天與台灣足球發展協會理事長石明謹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到,根據勞動部提供資料發現,今年出現以運動員工作許可名義,申請未成年球員來台就讀並參與高中聯賽的情形,而以學生簽證專門招收外籍球員狀況,更是時有所聞。
立法院敦促建立查察機制
莊瑞雄指出,教育部應對未成年外籍人士的工作許可設立檢核機制,並與相關機關共同協作,以防範學生籃球聯賽滲入不當人員。對於由仲介牽線持學生簽證而無法受到妥適教育的外籍兒少運動員,莊瑞雄呼籲教育部建立查察機制。
莊瑞雄表示「無論是高中聯賽又或是大學聯賽,體育署都應該正視學生聯賽已經失去初衷的問題,研議後續政策方向。」
現行勞動部相關法規針對來臺工作之外籍未成年運動員並無就年齡、薪資條件等另為規定,有衍生勞動權或受教權遭剝削或安全管理不易問題。
查勞動部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相關法規,有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定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者應成年,而外籍運動員申請資格是否應有年齡限制,請與會代表提供建議。
受教權*外籍學生運動員在台是真的在學校上課嗎?學校招收學生應該是在學校學習學業才參與運動,但是今天有疑慮的地方是外籍學生運動員有在學校上課嗎?到底是 先學生才運動員 還是 職業運動員然後掛名學生?有多少外籍學生來了四年結果基本對話都有問題?還是要跟外籍學生一樣,先送師大語文學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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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大學以高額獎學金和高科技實習等宣傳,吸引16名烏干達學生申請來台就讀,後來卻被送到工廠當黑工。應該不會被帶去工廠上大夜班吧...
未成年兒少跨國勞動問題,涉及人口販運及兒童權利公約之休息權、禁止童工。
一 人口販運
查詢法院判決:一 多是柬埔寨園區。二 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有的判決是與本國最低薪資做比較、有無加班費,有的判決認為移工的薪資不能與本國本國最低薪資做比較,也就是本勞外勞薪資脫鉤。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不法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二)不法作為:
1.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2.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4.摘取他人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四、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與相類工作之一般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加班、加班費、與最低工資相較。
第 31 條
第3項,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兒童權利公約
童工的定義
以國際勞工組織訂定童工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進行比較,以下比較以國際代稱國際勞工組織。
1. 年齡限制
我國:15歲以上未滿16歲;未滿15歲但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
國際:13歲至18歲。
2. 工作種類
我國:不得從事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的繁重及危險性工作。
國際:細分為三個等級,輕量級、危險級以及最惡劣形式。
輕量工作(light work)
這是指該工作不會損害工作者的健康和發展,並且不阻礙他們上學和接受職業培訓的機會。 一般國家都會容許13至15歲的兒童從事「輕量工作」,但有關工作時數和種類則因地而異。而這些工作可包括家務清潔、輕巧的農耕種植工作、店務員、售票員、送報員、包裝、運送等。
危險工作(hazardous work)
不論是工作性質本身或是工作地點,只要會危及工作者的健康、安全、心理或不道德的,這類工作便屬於「危險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各國必需立法規管「危險工作」,並只能讓18歲或以上的人士從事這些工作。 一般來說,這些工作包括採礦、編織毛毯、製造磚塊和玻璃、建造業、製造業、販賣酒精、水底工作(underwater work)、控制機械、街頭販賣及娛樂事業(如在夜總會、酒吧、賭場、馬戲團等工作)等。
最惡劣形式的工作(the worst form of work)
這些工作包括將人當作奴隸、販賣、用作抵債;強迫參與戰爭;賣淫、從事色情事業;製造或販賣毒品,以及所有危及工作者的健康、安全、心理或不道德的工作。 而所有18歲以下的青少年是嚴禁參與或從事這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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