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什麼樣的案子可以提起申訴?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 4 條第 1、2 項,申訴事項必須為學校對當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做出影響
其權益的措施,倘若學生尚未有權益受損,應是透過校內其他管道進行溝通 (如:向
學校處室詢問、寫信到校長信箱、參加與校長有約、或透過班代大會或學生會反映
等)。
因此,若非屬具體作為的法規辦法等制定、單純沒有拘束力的活動、或沒有影
響學生權益的教師行為,皆不屬於可申訴的範圍。如果僅為制定班規並公布,因尚
未影響學生權益,屬於不得申訴之範疇。但如果是依班規對學生為「懲處、其他措
施或決議」時,申訴人即可對於班規的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申訴。
另外,學生如果依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向學校提出申請,結果學
校並未在法令規定的期間內做成決定,學生亦可提起申訴。例如學生依據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4 條申請免學費,學校逾越法定期限卻未告知學生是否
通過,則學生可以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申評會的校外專家學者要聘幾名?
依據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53 條規定,無論高中或國中小的申評會組成,皆需遴聘
至少一名「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委員。學校依據
申評會委員人數多寡,遴聘 1-3 人。
不同的是,高中必須自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
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外聘,國中小部分則不需要。
目前具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人才庫資源如下:
https://hre.pro.edu.tw/experts/28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