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錄自張淑卿、胡文棟,立法院之議題研析
長期照顧、長照服務糾紛:
(1)脾氣不佳:案主、案家家屬間的溝通。
(2)生活習慣不良與生活環境惡劣:生活習慣惡劣,無法改善服務品質。
(3)服務癱軟案主容易造成職業傷害:經常服務過程而傷及腰部或手部而需醫療復健。
(4)情緒的遷怒:個案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遷怒於照顧者。
(5)情感反轉移:案主將生活重心依賴到居家服務員身上而產生情感反轉移現象。
(6)家屬不當語言暴力:由於家屬照顧壓力已屆臨界點,有時會情緒發洩至居家服務員身上。
(7)家屬將居家服務員當傭人使喚。
(8)家屬以不尊重、貶低或瞧不起態度對待照顧服務員,並威脅不幫忙及投訴等情事發生。
(9)案主臨時請假,打亂同仁及其他案主服務機會。
建議事項:
(1)加強居家照顧服務員專業能力,以提升其專業形象。
(2)個案與家屬服務前的衛教。
契約詳盡解說,闡明工作任務,避免服務與期待有落差。
在簽訂契約或提供服務前給長者作選擇的機會,比方說提供ABC三種服務給長者作選擇,讓長者有作決定的機會,避免單方指使長者做這做那。
(3)居家照顧服務前的風險評估。
(4)健全居家照顧服務支持體制。
(5)在職教育訓練。
(6)建立民眾正確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認知。
(7)經常對居家照顧服務員與服務之案主宣導法律常識。案主或家屬接受法律課程者,建議可以提高給付額度。
(8)專業形象,例如戴手錶,避免拿手機看時間。
(9)找夥伴吐苦水
(10)跨區鄉鎮、跨縣市心得分享交流
(11)在契約裡明定停止服務條件
(12)參考醫療法第24、106條妨礙醫療業務之刑事處罰。
長期照顧服務法較偏重對長照服務機構及長照人員之行政監督,至於長照人員遭受案主或其家屬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者,除了民刑法予以規範外,長期照顧服務法並無相關規範,建議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法可以參考醫療法的內容來修法。
(13)風險處置
同仁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互動時,單位應為下列處置:
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
經同仁通報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者,採取避免危害發生之保護措施及協助。
(14)復原措施。
「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第7點
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必要協助。
調查人身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原因,檢討改進服務流程、品質及防護等相關措施。
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法律上之相關協助。
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及撫卹等事宜。
提供就醫診療,或視情況提供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第8點
社工人員發生重大危害事件者,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召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遴選之:
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社會工作與犯罪防治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曾任社會福利機構督導或主管職務二年以上之人員。
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會議決議,請進用單位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提出人身安全維護報告;執行不力者,並得請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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