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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 星期三

政府採購:理事不能參與採購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問題:社團法人(例如:台灣地理資訊學會、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理、監事擔任評選委員之採購,其社團法人團體若為投標廠商,該理、監事是否需迴避?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1113000399號
附  件:
工程會0981113工程企字第09800505440號函.pdf
工程會110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函.pdf

主  旨:
為採購評選委員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職務,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10年10月5日審北市五字第11000576862號函辦理。
二、查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1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505440號函附件說明二略以:「關於社團法人與其理、監事之法律關係雖無明確之法令規定,惟依通說應屬於委任關係,故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採購案,該社團法人若為投標廠商,屬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擔任評選委員之該理、監事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及工程會110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函說明二略以:「如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等。
三、綜上,採購評選委員如於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之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職務,係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 條第2款所定情形,該委員應即辭職或機關予以解聘。
四、採購案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應同時查詢受評廠商近3年之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上述資料機關得至經濟部商業司首頁( https://gcis.nat.gov.tw /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項下,及司法院首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查詢服務/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項下查詢。
五、本府後續亦將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及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表單,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旨揭情形。
六、本案函文及工程會相關解釋函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https://gpis.taipei)\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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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