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說明,當未成年人越成熟時,其意見被尊重之比重亦應隨之增加。
孩子說不想見未同住的父母,很多是因為他知道同住方並不希望他去見對方,這是離婚家庭常見的 #忠誠兩難,一邊是爸爸、一邊是媽媽,卻被逼著二選一。要避免孩子陷入忠誠兩難,除了需要認清離婚後雙方仍為父母,必須維持某程度的分工或合作,而當父母身陷離異的情緒壓力,無暇顧及子女需求,甚至將子女作為報復的籌碼,應該有人為孩子發聲、伸張權利。
關鍵字
#兒童權利公約
#表意權
#台義跨國爭女案
#憲法法庭指出法院未讓8歲女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前提事實:「《台義跨國爭女案》憲法法庭判最高院裁定違憲,憲法法庭27日以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更審。憲法法庭指出,普通法院審理本案時,未讓8歲女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侵害其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且對於她的最佳利益判斷,有應審酌而未審酌的情形,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並影響台母行使親權,因而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更審。」
這是憲法法庭設立以來第一件就個別裁判宣判違憲的憲法判決。
判決理由如下:
於法院為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事件之暫時處分時,除非基於十分急迫而強烈之必要性,不能率爾違反繼續性原則甚至違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迫使未成年子女於本案裁定確定前「暫時」離開其原慣居地而移居至他國。
就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言,依系爭裁定一、二之內容觀之,均無審酌丙○○意願之記載。系爭裁定一、二作成時,丙○○已居住臺灣,年齡分別為5歲8月及7歲8月,自應使其有於法庭內、外陳述意願之機會,俾審酌其意見。
保障未成年子女程序主體權外,並為落實直接審理主義,法院應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之陳述,非調取未成年子女於程序外之陳述內容所得取代。此時雖不排除程序監理人亦陳述意見,但非謂法院得以程序監理人之意見陳述,取代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