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110年第3次區域性聯繫會議暨個案研討會,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在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分享很多實際案例。案主對家務服務需求量與服務品質要求甚高、不符期待及揚言申訴、語帶威脅。長照人員面對個案動不動就要脅申訴,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又該如何與之共處,避免服務衝突,讓服務能順利進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就已揭示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政府應積極建構完善的居家照顧服務支持體制和工作風險通報機制,協助居家照顧服務員捍衛自身的工作權,培力其遇到不合理服務情境及面臨職場暴力時具備因應能力,始而提升居家照顧服務的專業形象和工作安全。
不符期待部分,服務媒合時,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應透過契約詳盡解說與對居家照顧服務業務的仔細介紹,讓個案及其家屬瞭解居家照顧服務是一項協助性的專業服務,它跟免費或愛心勞務並不相同。如此,不僅能提升居家服務員應有的專業形象,同時也能讓個案與家屬尊重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甚而還可降低照顧服務員的工作風險。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應於服務前,採用個案與其家屬可瞭解的方式,解說居家照顧服務內容,並闡明居家照顧服務員在規範中應盡之工作任務,以讓個案與家屬清楚服務界線,當可減少許多服務上的紛爭。
揚言申訴、語帶威脅部分,長期照顧服務法較偏重對長照服務機構及長照人員之行政監督,至於長照人員遭受案主或其家屬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者,除了民刑法予以規範外,長期照顧服務法並無相關規範,建議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法可以參考醫療法的內容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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