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 公政公約 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關於第27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族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內的權利。為了享受上述權利,可能需要採取積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
quote 8月17日《報導者》刊登《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調查報導,揭露 原住民保留地(簡稱原保地)以假人頭方式移轉給非原住民的一條龍手法。一個月後9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日後相關訴訟案件將統一見解,亦即宣告假人頭買賣手法全部無效。
過去司法系統也在農地問題遭遇過類似狀況,當時司法機關的裁判有很多種結果,也有很多矛盾之處──原本僅有 自耕農 可以擁有農地,但當司法機關某種程度承認借名登記等人頭手法時,最後立法機關也全面失守,變成現在大量農地非農用的現況。「現在司法擁有大法庭裁定制度,理當有所作為」這也是此次能夠完成原保地案裁定的重要背景。
詳見《報導者》原保地專題發揮「臨門一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110年9月17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原保地假人頭買賣無效
底下是借名登記契約,並遮蔽資訊:
借名登記契約
一
立契約書人:漢人(以下簡稱甲方) 稍後在土地登記謄本登記為普通抵押權人
立契約書人:原住民(以下簡稱乙方) 稍後在土地登記謄本登記為所有權人
二 緣由甲方分別向原住民二人購買
1.某鄉某段某地號土地1筆,面積多少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2.某鄉某段某地號土地2筆,面積多少平方公尺,多少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並於民國109年某月某日會同乙方與賣方原住民二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
三 因礙於法令規定無法過戶登記給甲方名下,借用乙方名義購買,由甲方給付全部的土地買賣價金,乙方名義簽約及過戶所有權給乙方為土地登記名義人。
四 為確保甲方權利,除甲方已付價款視同與乙方債權債務關係,辦理土地抵押權設定外,甲方對該土地有永久使用權。
五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給他人,及其合法繼承人日後不得主張任何土地使用權。
六 甲方購買後現況已種植咖啡樹及茶園茶葉,乙方聲明確認農作物全為甲方所有,乙方及其合法繼承人日後不得主張土地使用權地上農作物之權利。
七 以上雙方意見表示所簽訂,特立契為據,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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