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兒童有休息及休閒的權利。兒童接受課後輔導、愛校服務10小時、罰寫不許放學,都是剝奪兒童休息及休閒的權利。
罰寫是一種體罰,被認定是體罰是因為老師懶得教。所有的體罰都是低成本的教育方式,同時代表老師沒有實際輸出知識。
實質的使用才會有教育效果,而不是重複的出現。就像學英文到國外突飛猛進,是因為國外有應用情境。
練習是有必要的,但是練過頭就會有反效果,邊際效應會遞減甚至是負的。
體罰會使孩子內心造成陰影或自卑或人際關係上的困境。
有很多人把「不體罰」跟「不教育」畫上等號,就像把宣導「多元性別」就等於宣導「性別混淆」、甚至「鼓勵同性戀」一樣,是一種不當的類比,但也許可以非常有效地達到驚嚇普羅大眾的恐懼訴求。
其實,不體罰反而是最艱辛的教育之路,不但要花時間理解孩子,還要學著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緒,還要面對外界:「你怎麼不管(打)自己的小孩」的責難。
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不管教小孩的父母其實是因為要實施不體罰,只是想說,這兩者其實完全不同。
傾聽、接納與包容能夠讓孩子跳脫困境,引導孩子培養適當的社會興趣。唯有訓練孩子適應社會的能力,才能妥善控制人皆有之的自卑感,避免引發自卑情結或優越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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