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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8日 星期一

空中大學「社會生活與民法」 補充教材2021年7月版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甲因精神障礙,被法院依法為監護宣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在受監護宣告前,甲於無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在受監護宣告後,法院依法撤銷該宣告前,甲於有意識狀況下, 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 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各小題: (一)甲之代理人乙詐欺相對人丙而訂立買賣契約,試問丙嗣後得否撤銷該買賣契約? (二)相對人丙詐欺甲之代理人乙而訂立買賣契約,試問甲嗣後得否撤銷該買賣契約?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 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 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 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

有消費者在2013年購入淡水「宏盛新世界」第一期,當時景氣好,來買的人多,宏盛在簽約時才拿出已經貼好個別磋商條款的定型化契約要他們蓋章,現場根本來不及仔細翻閱條文,事後才知道原來在最後藏有這樣一條約定:「由買方負擔2014~2016年的土地增值稅」,經估算至少要幫建商多繳4萬餘元的土增稅,請問這份手寫影印版,是否屬個別磋商條款?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15/1076419/


我國是否有死後離婚?http://news.tvbs.com.tw/world/711063

學生問:我爸爸已經過世,媽媽最近病重,平常都是我在照顧她。但是她最近提出一個要求,要我承諾拋棄繼承。她的意思是,女孩子不可以繼承家裡的不動產,她會另外給我一百萬元,然後我當場寫下拋棄繼承的承諾。請問這樣的拋棄繼承有效嗎?http://www.storm.mg/lifestyle/221905


【民法修正離婚後財產分配,得依家庭付出情形調整】2020/12/30 21:02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應衡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情形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例如甲今年1月婚前500萬買了間房子,打理好2月1日出租,2月1日結婚,婚後太太乙完全不管這間房子,也沒有幫忙打理維持,甲每月出租可收取20萬租金,兩人5月1日離婚。甲可以主張2~4月這三個月租金(孳息)60萬乙沒有任何貢獻或協力,不可以請求平分。


【民法「約定利率」調降為16%】2020/12/29 13: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2日審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原民法第205條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例如跟別人借款100萬,原本法規年利率最高可以約定到20%,年應還利息最高就是20萬,就算對方約定超過20% 部分的利息,借你錢的人也不能要你還他,如果你自己多付給對方了,依照原本法規對方還是有權拿這筆錢,你不能請求對方返還超過部分。
現在法規把年利率20%調降到16%,那最高只能跟你要16萬的年利息,除此之外,新法規說超過部份無效,那如果你付給對方超過16萬的部分,債權不存在,可以跟對方把多付的錢請求返還。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規定,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風權】
底下文章提到風權 ,一種早有人發現但未能明確具體說出的權利。可以比照日照權,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進去。

quote 2018年,台北市單日最高溫為38.5度,創下近年最高溫,不開冷氣幾乎無法忍受。但風是城市的天然冷氣,當風速每秒增加0.5公尺,夜間溫度便下降1度,尖峰時間用電量就能減少6%。只要風通了,開冷氣的時間短了,電費省下來了,發燒的城市也降溫了。
說起德國南部大城弗萊堡實踐「風權正義」的故事。這個城市位於萊茵河谷,右側緊鄰黑森林,夏天就靠徐徐林風吹進城市,帶走白天的高熱。然而,當地足球隊弗萊堡體育俱樂部(SC Freiburg)的主場「黑森林球場」,就擋在風道上,幸好看台不高,沒有擋住風。
但多年來,球場觀眾席多次擴建,專家與民眾擔心將阻礙風,多次抗議後決定終止擴建,改在城市西側重建球場,預計今年夏季完工。
其實,河道、綠地、道路、低矮建築物,都是城市裡的天然與人為的潛在風廊。當風廊上的土地為公有,有理念的建築師便能落實公益;若是落入私人手中,就全然不是這一回事——高雄市美術館、台中市新市政中心、新北市淡水河岸、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等,每個城市最大的河川與綠地旁的精華區,無一不被數十層樓高的豪宅包圍。
由於「河景第一排」、「公園第一排」價格最好,一旦取得這種頂級建地,建商往往會透過容積轉移,將面第一排戶數撐到最大,形成「屏風效應」——公園與河岸風進入城市200公尺後就會受阻,失去散熱功能。

資料來源:你家吹得到風嗎?看不見的「風權」,其實攸關你繳的電費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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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