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我國業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通過內國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及CEDAW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2(3)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為促進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發展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的長期照顧制度,婦權基金會於8~9月援引兩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檢視長照雙法草案的內容,輔參考家務工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聯合國老年人原則、馬德里國際高齡行動計畫等聯合國其他重要人權規範及有關高齡議題的相關主張,提出議題清單供公私部門對話,期使長照資源分配與服務提供皆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二 兩人權公約及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介紹
(一)
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其一般性意見(GC)
(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其一般性意見(GC)
(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GR)
(五)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以及 馬德里國際高齡行動計畫(Madrid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
(六)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七)
「關於家庭工人體面勞動的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即家務工國際公約)
三 長照雙法如何銜接
(一)長保法第39條對於長期照護需要之定義,與長照服務法第3條之身心失能定義範圍是否一致?
(二)長保法第44條中的長照保險服務單位,是否等同長照服務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的長照服務機構(單位)?保險服務單位與長照單位之概念不同,易生混淆。
(三)長保法第44條第2項,有關長保服務單位的資格、程序、違約、不予特約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文與長照服務法對長照機構(單位)的規範是否一致?抑或由衛生署另制訂規範?
四 長照雙法如何體現國際相關人權公約規範
五 長期照護的法律問題及策略
長輩生病:9成情形是先消耗長輩錢,子女對爸媽的財產乾坤大挪移。
失智症是過程,依當時狀況判斷有無行為能力。
失智症患者自書遺囑,難證明是否有效。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有見證人,較佳。
代筆遺囑:律師係代筆人兼見證人1人,見證人2位。
見證人:有全程到場見聞,知悉有立遺囑一事。留意不能當見證人之情形,例如邱瓈寬身為遺贈人不能擔任見證人。見證人最好找朋友或遠房親戚,因為較親之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要繳遺產稅。
預告登記:父登記給子,但暫不移轉。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編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以國際人權規範檢視長照制度長照雙法之檢視及議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