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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民法在公務上之應用:魔鬼藏在細節裡,契約的撰擬


常聽到以下的問題,「為什麼契約要定期間?」、「契約、意向書、備忘錄要如何區別?」


首先契約在人類生活中是很重要的一環,有了它人與人才能成立「重然諾」的法律關係,各種商業往來得以開展。而「魔鬼藏在細節裡」,契約的撰擬就顯得非常重要。

為什麼訂契約:私法自治。

契約要訂「期間」,例如音樂著作授權期間要約明。
要寫明簽約日期。

【授權契約要訂期間】
想到有音樂人被某經紀公司看上,喜孜孜的跟我說他的作品終於被看上了。我看了授權契約,眉頭一皺...契約沒有訂授權期間,也沒有終止事由,徹徹底底是個終身賣身契。
契約要訂「期間」,例如音樂著作授權期間要約明。

延伸閱讀:文學到法律的翻譯者 — 賴文智律師談萬年契約

Agreement:合意,涵義廣,包含不具強制約束效力之「君子協定」。
Contract:契約,完全具有民法第153條「契約必要之點」。

LOI:意向書。MOU:備忘錄。兩者如何區別?
這要看約定內容,而不是看名稱。約定內容不因名稱而改變本質,而是看約定內容是否有民法第153條「契約必要之點」。

Indemnity clause:轉嫁條款
賣方必須要確保賣出的產品,沒有侵害第三人。如果因為有第三人主張,而導致買方受有損失者,出賣人必須要負賠償責任。例如政府委託業者製作紀念品,嗣後第三人主張此紀念品侵犯著作權。

保護消費者的方式:
1.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2.消費者保護法
3.民法
4.不依定型化契約範本,最高50萬元罰鍰(消保法第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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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