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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年1月4日 星期二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工作者
.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法令宣導與家庭教育分享人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人權專家、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個案報告之學者專家、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之學者專家
.學生申訴評議、教師申訴評議、性騷擾申訴處理小組之外部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經歷 :
.志工:輔導員,社會工作者,談話治療
.老人學、家庭教育、外裔配偶外籍配偶、身心障礙者權益等分享人
.CEDAW、性別平等教育、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教育部「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分享人
.台東大學及美和科大,宿舍學生會,職場素養與就業準備工作坊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工信工程及長庚生技快樂工作,優質服務,職場素養分享人
.南投縣政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分享人
.台糖公司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研習班分享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分享人
.國軍軍旅生涯規劃、職場素養分享人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分享人
.各機關學校教育法規、人事法規、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民法、刑法、移民行政等講師
.員工協助方案:
退休財務規劃、同理心技巧訓練、長期照顧、職場素養、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著作 : 快樂學習、性別研究、生活法律等論文十幾篇:
《大專院校性別相關課程的觀察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46》
《「快思」與「慢想」在政策方案決策途徑之運用》
《失控的區段徵收》
《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2》
《老公(婆),我要團聚! 空大學訊第533期》
《女性工作處境的性別政治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6》
《臺灣近期不動產稅負改革》

教學風格 : 在網路平臺現場直播發表演講,並受邀在各機關、學校、社團演講,知識豐富、幽默風趣,頗受好評。


近期演講題目:

《視訊分享課程》
以霸凌為例,如何辦理學生申訴評議

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如何面對快攻型的訴求

在台北市政府分享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空大便當教授林斯健

教育行政學分班,假可駁回?考績吃丙?

人事行政,工作甘苦談

家庭教育專班,為何男人沒有「婆媳問題」?

CEDAW及性別主流化,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社會生活與民法,利率從20%調降為16%

臺灣土地政策與兩公約

農業缺工的4個解決方法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退休財務規劃,避免金融剝削。

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洗腦式推銷如何退貨。

社會生活與民法。魔鬼藏在細節裡,不動產買賣契約。

兩岸立法制度,買的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行政程序法

智慧財產權法

兒童權利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

公民社會,回答同學切身問題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協助方案:同理心技巧訓練及職場素養 

員工協助方案:財產問題、退休財務規劃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投資理財》

在中國置產,快速認識中國民法物權編

人兩腳,錢四腳-員工協助方案理財或退休財務規劃


《學習方法潛能開發》

社區大學公民週講座週課表

運用心智圖法,工作、學習超級有效率

只有平等,才能保證幸福-性別議題,性騷擾SAY NO

志工、公務溝通,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職場素養領導統馭》

穿越迷霧-拓展領導力,提升組織效能

畢業生們打破22K魔咒-如果你毫無畏懼,你會怎麼做?

關懷偏鄉教育及職場素養-勇往直前,你就是最富有的人

公共政策執行力:願景不能只是圖上畫畫牆上掛掛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內稽內控及法律》

國際人權公約:有自由的地方,就是家園

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兒童權利公約: 變得更好的勇氣 

如何「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

魔鬼藏在細節裡-識破黑心契約

說好的家具呢-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倫理

買賣不成仁義在-民事生活法律、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

我的錢怎麼不見了:跨國電信詐騙紀實

《永遠的微笑》從國際人權公約談人口販運

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國家報告撰寫方式 

環境教育
智財權保護
行政法進階 公務執行適用多元法規 行政裁罰 新興法規解構 法規草擬


《性別及家庭》

榮耀銀髮,職場發光-銀髮族老人心理學、長期照顧概論

親子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主流化,CEDAW



林斯健    維基百科

林斯健來自一個單純的中產階級家庭,1978年在台南市出生、長大,一路就讀台南市大同國小、忠孝國中、台南一中。高中畢業後,北上就讀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及法律系雙修,大學畢業前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員,稍後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受教於唐克光教授、徐世榮教授、張文郁教授及陳立夫教授。研究所畢業、於台南官田營區服兵役步兵排長結束後,經唐教授介紹,任教於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立空中大學至今。

林斯健進入政大就讀時,是主張調降大學畢業學分的倡議者之一。林斯健發現諸多學系畢業學分過高,例如地政系土地資源規劃組,畢業學分高達144學分,其中有2個學年有4節不計入學分的實習課。林斯健研讀爬梳美國大學學制發現,美國大學 4 年 120 個學分就可以畢業。林斯健同時認為,學分多,教師授課時數多,品質相對降低,同學也未必認真。為了使同學吸收多元文化的知識,「多元文化教育」亦是教育改革中所重視的一環,讓同學有時間選讀、輔修或雙主修其他科系,培養跨領域知識。目前台灣所有大學所有科系畢業學分未見高達144學分,以及2024年教育部「跨領域學士學位試辦計畫」、政大「校學士」2025年春季啟動等等,咸認為係林斯健等倡議者的啟發所致。

調降大學畢業學分,有反對者,例如政大教授周祝瑛,以下是周教授的看法:
2015年11 月30 日政大校務會議中,校方以「近年來大學出現課程量過多、學生拚命修課、專任教師開課量過大」等理由,在事先未經詳細評估與研究,即提出「新制課程精實方案」,欲將全校各級教師每學年授課降至12小時。因茲事體大,周教授不顧人單勢孤,在會議上與周行一校長兼主席,展開政策辯論。後來全體投票表決,以一票之差敗北,通過此項難以回頭的降低授課時數計畫。

林斯健年少時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科普書籍,甚受吸引。林說習法是自主的選擇,自幼閱讀興趣廣泛,大學法律學習覺得興味盎然,頗樂在其中。林斯健完成大學學業後並沒有投身研究工作,而是在大學畢業前即通過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從事實務工作一段時間,稍後順利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得以繼續深化法律學習。就讀法研所期間對性別平等、移工、勞動、長期照顧、軍人權益等人權議題多有接觸,開啟日後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深入研究。

在林斯健學術生涯,研究範圍廣泛,多貼身社會觀察,著作也常見於期刊,例如2004年全國律師「人性尊嚴與防衛性民主」、2006年智慧財產權月刊「商標作為強制執行之客體:The Trademark Is as an Object of the Enforcement」、2009年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大專院校依法應廣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觀察」等。

台灣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9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部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這些法律先後地推出,代表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國家機關均須據以遵守保障人權。林斯健受行政機關委託製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及CEDAW」、「長期照護: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失聯移工及人口販運」、「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台灣土地政策」等教案,並於各機關、學校、團體分享,以生活化案例介紹人權其實就在周遭生活環境,常常收到聽者滿滿回饋頗受好評,並說期待能再邀請林斯健老師再來分享。

林斯健於2013年赴德國慕尼黑大學,看到校內紀念白玫瑰運動成員、慕尼黑大學學生漢斯及索菲.蕭爾(Hans & Sophie Scholl)兩兄妹反抗納粹極權的事蹟,深受感動。回台灣後將所見所聞撰文於自由時報〈旅遊的滋味〉白玫瑰1943,並製作影片於youtube「德國的轉型正義:白玫瑰1943於慕尼黑大學」,紀念這些慕尼黑大學學生表達自由意願的大無畏勇氣。


軼聞
一 綽號便當教授。林斯健受邀在台灣各地分享,雖然坐的是台灣高鐵,總是繞遠路買台鐵便當,綽號「便當教授」不脛而走。林斯健知道後,為加強識別及國際化,在原有「便當教授」另加上「BDpro」,作為其youtube頻道名稱。

二 單車運動愛好者。林斯健擁有的單車有Giant escape2、escape3、TCR SL2,騎單車造訪台灣單車最高點武嶺,及不義遺址,並於YouTube製作影片「單車紀錄,昆陽到武嶺的天堂路,林斯健到達武嶺」及部落格撰文「不義遺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三 林斯健的爸爸係林錫俊、阿公是林勇。林勇為台南市1960年代重要的地方文史工作者。林斯健的媽媽係黃舜華、阿公是黃青梯。黃青梯的哥哥係黃百祿律師(1903-1985) 。黃百祿的祖先係黃本淵,黃本淵是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一帶的開發鼻祖,當時為紀念他的開發功續以「本淵寮」為地號名。


Mr. Lin Szu-Chien (Jack) is a lecturer and teach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t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Jack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CER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CRC) through his scholarly work.His famili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and policies has made him a regular speaker on related topics to government agencies, private companies, and leading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Jack earned his law degrees from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L.B.),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Taiwan, LL.M.). 

He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on human rights issue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cases. His research has appeared in respected journals, including Taiwan Bar Journal, Tax Journal Magazin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Quarterl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thly. His most recent research written in English was “Zone expropriation,out of control”.

He has made crit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in Taiwan. He advised the government extensively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He was a member of the Long-Term Care Commission and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resident care attendant recruitment and setting up the Commission.







2025年5月26日 星期一

食記:饗宴鐵板燒

在宜蘭五結。小V員工旅遊去吃的,好吃。



干貝好吃




生魚片


龍蝦剝得漂亮

櫻桃鴨

酥皮濃湯必點



野生白鯧魚


海膽醬龍蝦


鵝肝牛肉捲



干貝醬炒飯



所有甜點可以選一個,要再多點就要另外付錢







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違法態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1130091700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再申訴人:OOO

出生年月日:OOOOO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

服務學校及職稱:OOOOOOOOOOOOOOOOO

住 居 所:OOOOOOOOOOOOOOOOOOO


原措施學校:OOOOO大學


再申訴人因教師升等事件,不服OOOOO大學113年8月7日OOOOOOOOOOOOOOOO函檢送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之評議決定,提起再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原措施及原申評決定均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事 實

一、再申訴人係OOOOO大學(下稱學校)OOOO系(下稱OO系)前助理教授(於112年8月1日退休),於O學年度第O學期以OOOO申請升等為副教授。經OO系教師評審委員會、OO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推薦再申訴人升等副教授案,並送學校人事室辦理著作外審。經6位外審委員審查,分別給予O分、O分、O分、O分、O分及O分。依行為時OOOOO大學教師升等暨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行為時學校教師升等辦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審查成績不採計最高及最低得分,其餘外審得分均須達70分(含)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達70分(含)以上為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112年 7月 18日會議以再申訴人升等著作外審結果未達外審得分均須達70分(含)以上之通過規定,決議不通過再申訴人升等案,由學校以112年7月26日OOOOOOOOOOOOOOOO函(下稱原措施)予再申訴人。再申訴人不服,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經學校申評會作成「本案緩議」之評議決定,由學校以113年3月19日OOOOOOOOOOOOOOOO函檢送評議書。再申訴人不服,於113年4月25日提起再申訴。經本會以學校申評會尚未作成適法決議為由,以113年5月3日OOOOOOOOOOOOOOOOOOO函移由學校辦理。嗣經學校申評會重為審議原措施,作成「申訴無理由駁回」之評議決定,由學校以113年8月7日OOOOOOOOOOOOOOOO函檢送評議書。再申訴人仍不服,於113年9月6日提起再申訴,並於同年12月16日補充理由。

二、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意旨:

(一)再申訴人之外審成績為O分、O分、O分、O分、O分及O分,依據行為時學校教師升等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惟該辦法並未規定及格標準分數為何,再申訴人符合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之條件,應通過副教授資格審查。

(二)依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審查成績不採計最高及最低得分,其餘外審得分均須達70分以上。如此將令審查人六分之五以上審查及格,始得通過資格審查,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所定之及格基準。

(三)外審委員D於審查意見表優點欄位內勾選「技術移轉績效良好」又於缺點欄位內勾選「技術移轉績效不佳」,顯然評語矛盾。

(四)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撤銷原措施及原申評決定,另為適法之措施。

三、學校說明意旨:

(一)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審查人3分之2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惟學校升等審查程序係依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4條至第33條規定辦理,非僅就單一條文解讀。再申訴人之外審成績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後,認定再申訴人未符合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7條第4項之規定(即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達70分(含)以上),爰決議不通過升等。

(二)依審定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又教師升等資格條件為大學自治範疇,學校就所屬教師辦理升等之程序修訂,業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代表審慎評估、研議後修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周知。學校所屬各級教評會,依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審查再申訴人升等成績,確與所定資格不符,經校教評會審查未發現有任何疑義之處,故經確認後表決並駁回其升等申請案。

(三)外審委員以專業學術立場進行再申訴人之升等資格審查,外審委員之專業意見,非學校可控制。學校教評會審查再申訴人之升等案,就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並查無可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及正確性之具體事證,依部頒審定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即應予尊重其判斷。


理 由

一、本件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一)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22條第1項規定:「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教師法第7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2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第8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第4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四)審定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2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第2項規定:「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機制。三、審查結果通知、各類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之規定。」第31條第4款規定:「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四、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依第39條規定辦理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五)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六)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校專任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OOOO送審……。」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審以1次為限。本校惟教育部核准之部分認可學校,可自審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教師資格審定案件,各類別審查人為6人……。審查人3分之2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第27條第4項規定:「審查成績不採計最高及最低得分,其餘外審得分均須達70分(含)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達70分(含)以上,視為著作外審通過。」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校專任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辦理時程及程序說明,如附件):……三、外審委員名單產出:(一)由院教評會召集人推選院教評會委員3人,就送審專業領域推薦外審委員或資料庫中,各推選出5人,將名單彌封後送交院教評會召集人。為兼顧保密原則,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將推薦名單彌封後送交校教評會召集人。(二)由校教評會召集人推選校教評會委員3人,就送審專業領域推薦外審委員或資料庫中,各推選出5人,將推薦名單彌封後送交校教評會召集人。(三)由校教評會召集人會同院教評會召集人,將院推薦名單(15人)併同校教評會推薦名單(15人)排序後,由人事室依排序辦理外審作業。」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教評會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認定。」

(七)OOOOO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21點規定:「申評會委員開會,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第2項規定:「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36條第3項規定:「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大學教師應否升等為教授之判斷,事涉獨立專家之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除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外,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18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茲說明如下:

(一)本件依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審查成績不採計最高及最低得分,其餘外審得分均須達70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視為外審通過。惟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並未明文,同時有複數外審委員評分為最高或最低得分相同時,究應予以全數剔除或擇一剔除;及若因剔除致外審委員人數不足時,是否應加送外審委員審查等規定。查本件校教評會112年7月18日會議紀錄,載明「不採計外審委員A評分O分(最高分),外審委員D及外審委員E評分皆為O分(最低分)……」惟就外審委員D及外審委員E皆為最低分時,何以僅剔除其一,而非就最低分全數予以剔除?應有不妥。又倘外審委員D及外審委員E之最低評分皆予以剔除,則其餘外審委員審查成績均已達70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達70分以上,依行為時學校升等辦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堪認已達通過外審之標準。故學校以原措施不通過再申訴人之升等案,尚嫌速斷,尚非妥適,爰撤銷原措施,由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二)又學校升等辦法前經113年11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故學校於辦理再申訴人升等案時亦請注意適用現行學校審查辦法,併予指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決參照)。

(三)另依學校申評會113年7月11日會議紀錄記載略以:「本案共8位委員參與投票,經審慎評估、討論,以無記名投票進行評議決定,本案投票結果『本案申訴有理由通過3票,申訴有理由不通過(按,申訴評議決定有2種,即申訴有理由通過、申訴無理由駁回,不存在『申訴有理由不通過』。)故駁回5票』。」惟查學校申評會委員共計15位,當日出席委員計有9位,決議時已清點在場委員為8位,依學校申評要點第21條規定,其申訴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應有6位(含)以上委員通過〕始足當之。而本案投票結果不論通過或不通過均未達上開決議人數,準此,學校申評會之決議因有前述瑕疵,難謂合妥;學校申評會所為本件評議決定亦難謂適法,應不予維持。

(四)據上,原措施已於法未合,所為之原申訴評議決定,亦有違誤,均應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五)另依學校申評會提案投票單樣式勾選欄位均列為「申訴有理由」,僅於其後記載「通過、不通過」之字樣,有未明確記載申訴決議有無理由之瑕疵,應由學校於製發投票單時,就所決議事項有無理由之勾選欄位明確記載,併予指明。

四、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均應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有理由,依評議準則第36條第3項準用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席OOO


如不服本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OO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延伸閱讀:申訴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未達三分之二應如何處理?

法規依據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實務上看過出席委員共7人,贊成撤銷的有3人,不贊成撤銷也就是維持原處分的有4人。贊成撤銷V S維持原處分均未達3分之2,可是學校申評會直接做成維持原處分的決定,稍後被教育部申評會糾正。

根據相關法規與實務慣例,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時,通常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 延後表決:可將該議案擱置,待下次會議時再討論與表決。

二 修正後再提:對提案內容進行調整或補充,並於後續會議中重新提出,爭取更多委員支持。

三 紀錄與報告:將未通過的結果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報告相關主管機關,確保程序透明與責任明確。


2025年5月24日 星期六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觀課錄影




到學校分享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 ,發現很多老師問 #公開觀課的紀錄影片 的法律問題,已經造成很多老師困擾,所以在這裡分享看法: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條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Q1播放公開觀課的紀錄影片,是否侵害影片中學生的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只有在發生「人格減損」的時候才會構成,例如把肖像置於牛肉場或色情網站等。單純公開觀課是不構成的,實務上也未見民事刑事案例。

Q2有無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沒有公然侮辱罪。要對人謾罵母豬、廢物等「字數越短」造成人格減損的話語,才會構成本罪。
誹謗罪要看情形。若影片的播放,是屬於「洩漏他人不堪隱私」,造成名譽下降的危險,就可能犯本罪,可是還是要看實際情形綜合判斷。

Q3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形?
原則上不適用個資法。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攝影等影音資料,若屬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攝影或錄製,原則上不構成個資法。

Q4家長揚言要告該怎麼辦?
若我們制式回答「我們尊重你的告訴權利」,依我的觀察十之八九會去告。比較妥當的做法是溝通、再溝通,了解家長的真正想法是甚麼。對於家長提出的疑問一一回答,回答問題時要堅定、確定,引用法律條文說服他。若無法說服對方,不管對方講的話多誇張,絕對不可以指稱對方是騙子,更不要回應對方指責的任何貶抑之詞。人家只記得你目露兇光,不會記得你的理。

延伸閱讀:輔導主任於教師課堂上錄音錄影,是否妥當?是否構成霸凌?
職場霸凌指「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所造成持續性冒犯等行為」。就觀課事件,輔導主任觀課是基於行政主管權責和正當事由,#教師不反對觀課本身;#錄影雖有不當但僅發生一次,未達權力濫用程度(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30108552號再申訴評議書)。https://appeal.moe.gov.tw/appraise_search.aspx


中央研究院3館

再訪中央研究院3館:胡適紀念館、歷史文物陳列館、民族學研究所博物館。這3館共同開放時間是星期六。

胡適紀念館增加了自由中國及雷震的敘述。

歷史文物陳列館,跟以前一樣還是讓我待在裡面很久,好像進入時光隧道。小金榜做成文創商品販賣。民眾與小朋友可以動手做拓片,我認得的是荊軻刺秦王的拓片。

民俗學研究所博物館,目前部分開放,等到全館開放的時候再來看看。

交通方式,在南港站轉中央研究院。





胡適故居

小金榜做成文創商品販賣


與民眾、小朋友互動,動手做拓片

荊軻刺秦王的拓片



漢代,鹽井及煮鹽






小金榜是繕寫大金榜時,別寫一榜,為進呈皇帝閱覽之用。道光二十七年文殿試是清代中晚期極具代表性的一場考試,該場考試上榜者有:第二甲第八名沈桂芬(1818-1880)、第三十六名李鴻章(1823-1901)、第三十九名沈葆楨(1820-1879)、第六十名郭嵩燾(1818-1891)、第三甲第六名馬新貽(1821-1870)等赫赫有名的晚清重臣;以及晚清重要的思想家第三甲第一百十四名朱次琦(1807-1881)。


第二甲第三十六名李鴻章(1823-1901)、第三十九名沈葆楨(1820-1879)

第三甲第六名馬新貽(1821-1870)


第一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第一甲三名,分別為狀元、榜眼、探花。


殷商,大理石梟形立雕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