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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 星期二

把「抱抱」連結到結婚算性意味、性騷擾嗎?台北地院最新實務見解解析

在性騷擾的法律與實務認定中,「性意味」扮演著至關重要的核心角色,是區分一般人際互動與性騷擾事件的關鍵界線。所謂性意味,通常指言行舉止帶有性別、性傾向或性特徵的意涵,涵蓋明示或暗示的性暗示、性挑逗,或是基於性別而產生的親密關係妄加連結。

實務見解對於「性意味」的認定,向來強調應從客觀社會通念及整體情境來綜合判斷。例如,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115年8月28日)之意旨,當行為人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傳送如「你討抱抱的需求量非常的大…可惜我是結婚了,不能抱你,如果我是你的男朋友,我就抱妳抱到妳覺得夠為止」、「如果我還沒結婚,49歲娶26歲應該也不錯吧哈哈哈」等對話時,法院即認為,行為人係將日常的「擁抱」刻意連結到「男朋友」、「結婚」、「娶妳」等具備排他性與親密性的關係框架中,並反覆論及年齡與婚配差距。此種言論已超越一般職場同仁的正常互動界線,足認其言行及後續延伸之肢體接觸意圖具有「性意味」。

綜上所述,性意味的審視核心在於尊嚴的侵害與自主權的干擾。當言行超越社會常規,將普通互動強行賦予親密或性別框架,並造成他人感到受辱、被冒犯時,即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中的性意味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