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 星期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分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受邀前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與第一線的同仁們一同深入探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在繁忙的空運樞紐中,能有機會和大家共同思考多元族群、反歧視價值及人權保障的實踐,格外具有意義。期待透過這樣的生活化交流,讓平權意識在各個崗位上扎根,打造更包容友善的社會。












兒童權利公約:孩子憂鬱想看醫生,雙親不同意怎麼辦?

台灣青少年近年來普遍面臨嚴重的憂鬱、焦慮與睡眠不足等心理健康挑戰,其中又以女性青少年受到的衝擊更為嚴峻。然而,現行醫療法要求未成年人看診必須獲得家長同意或陪同,導致許多因家庭衝突而受苦的孩子因害怕被責備而不敢向外尋求醫療協助。針對這項制度困境,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紛紛呼籲應正視兒少醫療自主權,並落實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的政策。衛福部也對此做出回應,指出若以保障青少年最大利益為考量,在心理諮商部分若個案足以理解,則不一定要強制要求家長全程陪同。同時,社會各界也建議應提升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素養,並放寬線上諮商與遠距服務,以建構更完善的支援網絡。


未成年人(依現行《民法》規範為未滿 18 歲者)尋求身心醫療或心理諮商時,相關法律規範依據醫療行為性質(身心科看診/用藥 vs. 心理諮商)與未成年人的年齡階層而有所不同:

1. 精神醫療與身心科就醫(《精神衛生法》與《醫療法》)年齡分級授權(《精神衛生法》第 44 條):未滿 7 歲:應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滿 7 歲至未滿 14 歲:需經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同意。

滿 14 歲以上:原則上由本人自行同意即可接受精神醫療處置(除非本人無行為能力)。

手術與侵入性檢查(《醫療法》第 63、64 條):若涉及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原則上仍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簽署同意書。但醫師仍有義務向未成年人本人說明病情,保障其知情權(《醫療法》第 81 條)。

門診看診與處方用藥:實務上身心科看診、診斷與開藥因牽涉《醫療法》與《醫師法》,醫療院所大多仍會要求家長陪同,目前衛福部仍待進一步研議是否能免除家長同意。


2. 心理諮商與評估(《心理師法》與衛福部函釋)

無強制陪同規定:《心理師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心理諮商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衛福部指出,在心理諮商部分,若青少年具備足夠的理解能力,且諮商過程是以「兒少最大利益」為考量,即可由專業人員進行個別判斷,不一定要強制要求有家長陪同。


3. 家長親權與決策爭議(《民法》第 1089 條)

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醫療同意權時,必須以兒少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權衡其心智成熟程度。

若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重大醫療決策意見不一致,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法院在裁定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4. 若難以取得家長同意時的求助管道

若青少年因家庭衝突、暴力或害怕被責備而無法順利就醫,可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初期的協助與溝通:學校輔導室:由輔導老師進行評估,並協助與家長溝通爭取醫療協助。

青少年服務中心:各縣市設有青少年服務中心,提供專業社工諮詢與服務。

免費諮詢專線:可撥打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或保護專線(113)進行求助。



未成年人的身心醫療與諮商自主權,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核心精神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面向:


1. 兒少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法律與親權行使的最高標準:CRC 主張任何關乎兒少的決策,皆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在台灣法律中,《民法》第 1089 條規定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合時,法院須依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精神衛生法》第 44 條亦明定法定代理人代為決策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

實務彈性解套的依據:衛福部指出,在心理諮商部分,若青少年足以理解諮商內容,且過程是以「青少年最大利益」為考量進行,即可依個案狀況判斷,不強制要求家長陪同。


2. 兒少表意權與漸進式自主(Right to be Heard & Evolving Capacities)

知情權與意見表達:CRC 強調應尊重兒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隨其心智成熟度給予自主權。現行《醫療法》第 81 條規定,即使侵入性治療由家長簽署同意書,醫師仍有義務向未成年人本人告知病情,保障其知情權;《民法》第 1089 條也要求法院在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依成熟度區分自主權:《精神衛生法》第 44 條依年齡劃分同意權(例如滿 14 歲以上原則上由本人同意接受精神醫療),並要求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時須「權衡其心智成熟程度」。


3. 健康權保障與現行法規衝突(Right to Health & Privacy)

求助障礙與隱私威脅:CRC 保障兒少享有健康與尋求醫療照顧的權利。但實務上若僵化要求身心科就醫需家長同意或陪同,容易使因家庭衝突、忽視或家暴而產生心理困擾的青少年,因害怕被責備或洩露隱私而不敢求助,增加自傷或病情惡化的風險。

學者與民團的改革呼籲:學者雷文玫等指出,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常將未成年人排除在自主範圍之外,呼籲社會應依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重新審視法規缺口,以落實 CRC 對兒少健康權與醫療自主權的保障。


參考資料:兒少身心問題日益嚴重,想求助卻無法自行就醫?|兒少憂鬱風暴/兒少身心醫療權,誰說了算?|公視 #獨立特派員 第972集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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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記:牛舌佑介 台北時代店一乾杯集團 牛舌定食品牌

 








聯邦藝術中心

聯邦藝術中心,在台北市忠孝東路統領商圈,華新大樓的一、二樓,逛街的時候發現的。藝術中心最近進駐,使整個大樓活力起來。裡面的畫作不少,可以慢慢參觀。











食記:品川蘭 松山機場店

品川蘭 松山機場店,它的半筋半肉牛肉麵,我第一次見到蒜末入湯,好吃。








再訪松山機場觀景臺

再訪松山機場觀景臺,室內有冷氣,夏天賞機很舒服。遠方停機坪剛好停放著陸軍國旗機隊的 CH-47SD 運輸直升機,而我也順利在這裡捕捉到兩隻飛機玩具的皮克敏。賞機、收集皮克敏一次滿足。














2026年9月29日 星期二

把「抱抱」連結到結婚算性意味、性騷擾嗎?台北地院最新實務見解解析

在性騷擾的法律與實務認定中,「性意味」扮演著至關重要的核心角色,是區分一般人際互動與性騷擾事件的關鍵界線。所謂性意味,通常指言行舉止帶有性別、性傾向或性特徵的意涵,涵蓋明示或暗示的性暗示、性挑逗,或是基於性別而產生的親密關係妄加連結。

實務見解對於「性意味」的認定,向來強調應從客觀社會通念及整體情境來綜合判斷。例如,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115年8月28日)之意旨,當行為人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傳送如「你討抱抱的需求量非常的大…可惜我是結婚了,不能抱你,如果我是你的男朋友,我就抱妳抱到妳覺得夠為止」、「如果我還沒結婚,49歲娶26歲應該也不錯吧哈哈哈」等對話時,法院即認為,行為人係將日常的「擁抱」刻意連結到「男朋友」、「結婚」、「娶妳」等具備排他性與親密性的關係框架中,並反覆論及年齡與婚配差距。此種言論已超越一般職場同仁的正常互動界線,足認其言行及後續延伸之肢體接觸意圖具有「性意味」。

綜上所述,性意味的審視核心在於尊嚴的侵害與自主權的干擾。當言行超越社會常規,將普通互動強行賦予親密或性別框架,並造成他人感到受辱、被冒犯時,即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中的性意味特徵。

2026年9月28日 星期一

單車紀錄:福和橋下河濱公園的攝影師壁畫


福和橋下河濱公園的攝影師壁畫,描繪的是大台北地區知名跑者與河濱神攝手「仙輩」。

仙輩哥形塑了這附近的路跑文化:

• 河濱神攝手:福和橋下是許多大台北跑者練跑的熱門路線(有「河濱版國手之道」之稱)。仙輩原本也是跑步愛好者,後來拿起相機,週末無論刮風下雨或寒流來襲,長期無償在福和橋下為跑者們捕捉奔跑時的英姿。

• 無私的堅持:他堅持為跑者挑選並後製完美的「不落地」帥照、美照免費分享,在跑界累積極高人氣與知名度。

• 化身牆上風景:因為他對河濱路跑文化的長期貢獻與陪伴,塗鴉藝術家特別在福和橋下河濱的牆面上創作他的肖像壁畫,將這位熟悉的身影與跑者們共同的記憶永留於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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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7日 星期日

攝影課:靜物攝影

盤是鶯歌陶瓷,紀念三鶯線通車贈送的。日式布丁,來自藝奇ubereat。桑椹醋。



2026年9月26日 星期六

無尾港水鳥保護區

無尾港水鳥保護區位於宜蘭縣蘇澳鎮內,核心區河道為南北流向,區內涵蓋河流、湖泊、沼澤、旱田、沙灘、防風林及山丘樹林等生態環境。

就地理位置而言,保護區以蘇澳鎮港邊里海岸防風林內湖泊沼澤為中心,東臨太平洋、西界岳明國小,南至澳仔角崖邊、北抵新城溪。

無尾港地區的主要河川均源自新城溪,1968年因娜定颱風山洪爆發,土石淹沒農田,河流改道,河口淤積,形成沒口河而被稱為『無尾港』,是一處感潮型沼澤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