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也分享以下經歷:學生不服被判斷有霸凌同學,於是提起申訴。因為學校老師是第一次辦理申訴評議,所以陌生拜訪請我幫忙確認評議的組成等等程序是否合法,同時請我擔任外部委員。
有2件申訴案件,分別先後開會,現場申訴人學生沒有到現場而是家長到場。
有些事實真的需要全面重建,而不是隻字片語。例如委員提到「被霸凌的學生的作業本被午餐湯汁惡作劇髒污」,我詢問說「這髒汙作業本是在學生桌上還是在老師桌上?這會有不同評價,因為老師桌前面是午餐抬送並經的地方。」
開會很久,有的委員開始精神發散,把重點錯放在「霸凌是否成立」。我提醒說我們的重點是「申訴人的申訴是否有理」,至於霸凌是否成立是調查小組來判斷。
開會結果是前1件申訴有理,退回調查小組再調查;後1件申訴無理,維持霸凌判斷。
事後學校老師很謝謝我說,學生沒有提起再申訴等進一步法律措施。
會中有家長質疑,調查委員皆是透過校方找尋的專家,若調查人員不中立,則可能淪為黑箱、排除異己的操作......。若對於調查結果不服,是可以提出申訴。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對於委員組成有嚴格要求,所以沒有不中立的問題。
分享看到的案例,學生被調查報告認定有霸凌,學生家長不服替學生申訴,申訴結果是申訴有理由、退回調查報告請調查小組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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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如果不服學校做出的「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已經申訴、再申訴都沒成功,想打官司,應該提哪一種行政訴訟?
A: 要提的是「撤銷訴訟」,也就是請法院把學校的判斷撤銷掉。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只保障學生「有權要求學校開始調查」,但沒有直接給學生「要求學校判定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權利。
所以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這種是請法院命令機關做某件事),而要用「撤銷訴訟」去推翻原本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5號)
林斯健,BDPro便當教授,受教育部邀請,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實務運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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