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bike2.0E電輔車,攻上中和烘爐地。烘爐地是短距離高強度陡坡路段,有看過神人騎Youbike2.0。而Youbike2.0E電輔車帶著電池及電機,整個重量抬不起來,所以驗證看看。騎乘中,望而生畏的上坡陡坡,腳出力有時速10公里並刷卡公路車;電輔車的碟煞,可以順順安全下坡,不會整個人飛出去並刷卡公路車。耗電量是10%。真是好物。
土地公雕像整修中。
Youbike2.0E電輔車,攻上中和烘爐地。烘爐地是短距離高強度陡坡路段,有看過神人騎Youbike2.0。而Youbike2.0E電輔車帶著電池及電機,整個重量抬不起來,所以驗證看看。騎乘中,望而生畏的上坡陡坡,腳出力有時速10公里並刷卡公路車;電輔車的碟煞,可以順順安全下坡,不會整個人飛出去並刷卡公路車。耗電量是10%。真是好物。
土地公雕像整修中。
廠商可否債權移轉,規避強制執行嗎?
案例:A廠商透過政府採購,得標B機關工程。在工程中,A廠商欠銀行錢,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廠商的財產。A廠商尚有對B機關的工程款債權,心想辦理債權移轉給C廠商,以規避強制執行。問A廠商可否債權移轉,規避強制執行嗎?若可以,B機關會面臨什麼風險?
一 A廠商可否債權移轉,規避強制執行嗎?答案是不可以,理由如下:
政府採購工程契約的範本,其中規定:「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而債權移轉係屬轉包,所以不得債權移轉。
同樣在政府採購工程契約的範本,其中規定:「契約變更與轉讓: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即原則上不得債權移轉,例外以下狀況才能債權移轉:
(一) 因公司分割。
(二) 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其中「其他類似情形」需與「公司分割」之情形具有類似性,例如公司合併、受讓營業等情形。再者,需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若未經同意逕為債權移轉者,此等債權移轉係無效。
回到案例,工程款債權,既係基於系爭工程契約所生之請求權,為工程契約之一部分,並不屬該「但書」約定得為轉讓之例外情形,自應解為不得轉讓,始符合契約之真意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80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再者,若A廠商未經B機關同意,逕將工程款債權移轉給C廠商者,此等債權移轉係無效。
相對於工程款債權,有以「報酬請求權」稱呼者,其結論亦同,即廠商不可以債權移轉:報酬請求權為鈿燁公司基於系爭契約對於被上訴人之權利,為鈿燁公司就系爭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分,被上訴人主張其與鈿燁公司間就系爭採購契約報酬請求權有不得讓與之特約,應為可取。……又契約第16條第 6款但書雖有經被上訴人書面同意後得將契約全部或一部轉讓例外規定,惟鈿燁公司將對於被上訴人之報酬請求權讓與上訴人,並不屬該項但書所定『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之情形,上訴人亦自承本件債權轉讓並無上開約款但書之情形(見原審卷第 180頁背面),足見本件鈿燁公司對於被上訴人之債權,亦無例外經被上訴人書面同意後得為讓與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若真的發生債權移轉,是否會影響公共工程之順利進行?有法院透過判決,分享在實務上看到的現況,表示會影響公共工程:「若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即得單純將工程款債權讓與,將造成承包商領取大部分工程款後,即將工程尾款讓與第三人,卻無意繼續履行契約,或不完成全部工項、不修補瑕疵、不繳納保證保固金、不給付或僅部分給付分包商工程款,而受讓人僅單純受讓債權,卻不負任何工程契約上之義務,造成實際完成工程之分包商無法取得工程款而血本無歸,進而影響公共工程之順利進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二 若A廠商可以債權移轉,規避強制執行,B機關會面臨什麼風險?答案是B機關會被告,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認為若第三人知悉債權存在,而與債務人通謀,以詐害行為使債權人之債權無從實現時,會構成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般社會常見的脫產案例,最高法院認為幫忙脫產的第三人若係明知而故意共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債權人可以主張B機關與A廠商通謀,以詐害行為使債權人之債權無從實現,構成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對B機關請求協助脫產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除構成詐害債權外,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B機關、A廠商及C廠商有詐害債權行為為由,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致B機關因同意A廠商將未經扣押之債權讓與C廠商而涉訟。
三 代結論:後續怎麼辦?答案是勇於處理債務,以及監督付款。
A廠商應勇於處理債務處理,爭取法院撤銷扣押命令,維持商譽最為重要,也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政府採購工程契約的範本,其中規定: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75%以上,機關得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什麼是監督付款?有法院透過判決,闡述其涵義:「所謂監督付款制度,乃為因應實務上大型公共工程常係由一主要廠商承包,其下有各分包商實際施作,然若在施作期間,因主要承包商財務困難,致其無法依期將工程款發放予分包商時,將導致分包商因週轉困難等因素無法如期施作,而導致該大型公共工程延滯甚而無法完工之情形。為解決此一問題,創設出由業主出面,站在監督者之立場,監督主要承包商將該工程之工程款直接給付予分包商,以確保工程之順利進行。而監督付款協議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基於實務需要所形成之合意,其法律性質及效果,實務上見解並不一致(如併存之債務承擔說、縮短給付說、債權讓與說等),自應從當事人之真意而為解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回到案例,若日後實際施工進度已達75%,可以考慮依政府採購工程契約的範本,透過同意A廠商及C廠商就A廠商未經扣押之工程款債權辦理監督付款之方式,使B機關得將該等債權直接給付予C廠商,而C廠商亦得繼續施作工程。而B機關要注意的是,辦理監督付款時,採取縮短給付(指示給付)之方式,即B機關有向A廠商為給付之義務,A廠商又有向C廠商給付之義務時,採取由B機關直接給付C廠商。千萬不要採取債權讓與,以免B機關被指摘詐害債權。
延平郡王祠,及旁邊的臺南市立博物館,20240322。台南市立博物館於2023年12⽉22⽇開館,之前是陳列鄭成功的文物,現在裡面展示台南從古至今的人文樣貌。常設展《自造臺南:我們的歷史》,從百年前的海洋投影開啟台灣的大航海時代。
延平郡王祠,及旁邊的臺南市立博物館,20240322。台南市立博物館於2023年12⽉22⽇開館,之前是陳列鄭成功的文物,現在裡面展示台南從古至今的人文樣貌。常設展《自造臺南:我們的歷史》,從百年前的海洋投影開啟台灣的大航海時代。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