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東西亂擺該怎麼辦?亂擺東西包括在樓梯間、公共走廊、地下停車空間等地方放置雜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樓梯間及公共走廊就是逃生動線用,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這些地方是不得堆放雜物。
住戶仍然違法使用時:
一 管委會可以跟住戶說「本大樓將進行清潔消毒,請住戶清理雜物避免被消毒液灑到」,住戶就會乖乖清理。至於有沒有消毒是另一回事惹。
二 罰錢:管委會可以予以制止(最好以書面留下證據),如制止不聽,可以報請該縣市的公寓大廈事務主管機關(以臺北市為例,主管機關是臺北市工務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若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罰錢:「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三 訴請法院強制清空雜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要求住戶停止非通常使用之侵害。
四 訴請法院強制要求住戶遷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但少見,要很誇張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