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講座】兒童權利公約30年後, 孩子們過得比從前好了嗎?
分享人、講師:林斯健
時間:2019年11月16日
地點: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講座
大綱
分享人、講師:林斯健
時間:2019年11月16日
地點: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講座
大綱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
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禁止與雙親分離、第11條非法移送國外及非法不送還、第34條避免受到性剝奪、第35條防止誘拐、買賣及交易、第36條避免其他各種形式之剝奪。
兒童人權議題(如兒童擔任證人、兒少犯罪、家事案件中之兒童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引入「友善父母原則」
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69條關於各種媒體及資訊應自律,以保障兒童人權之內容。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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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忽視的兒童表意權
醫界倡議兒童表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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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媒體從業者之報導,例如藝人離異拐帶子女、兒童犯罪等資訊,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廣電三法之相關規定執行,並加強媒體從業者之自律;並建議將近年來裁罰、訴訟之案例當作教育訓練之個案教材。
跨國婚姻所在多有,亦隨之衍生跨境拐帶子女之問題,建議研擬跨國協尋機制;另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為保障兒童之健康權與兒童疾病管理、孕婦保健、醫療機會及資源等問題,主管機關人員更應了解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及精神,故建議舉辦教育課程或座談會,廣邀國內外學者專家分享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
建議就須與警政單位合作之家暴(特別是未成年子女部分)、家內性侵、搶奪子女等類型之案件,編撰SOP流程或處理準則,以提供相關機關據以辦理,優化案件處理品質,達到實質保障兒童權利之成效。
應該根據權責所屬範圍提出兒少霸凌之案件統計資料,予以比較、分析及歸納類型,作為教育訓練之實務教材。
有關現行女性受刑人攜子女入監,該等兒童之權益應特別予以保障,建議衛生福利部可與法務部共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並共同研議保障該等兒童權益之政策及作為。